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那边目前已经完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还有没有必要再去进行预告登记呢?
有必要。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此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预告登记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一旦完成了,那么合同债权将具有物权性质,也就是说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转售于第三人,即便完成了不动产的登记,第三人也无法通过登记获得所有权;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权也不会发生物权效力。
此外,办理了预售商品房的预告登记的,若之后开发商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被宣告破产的,此时预告登记还具备了破产保护的作用,您仍旧可以请求破产管理人协助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物权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申请,原则上应当由合同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但预售人没有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的,若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