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个女孩儿面试的时候说自己没有怀孕,入职后一年发现她怀孕了。我们能不能以她欺诈为由辞退她?
类似的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类似事件中法院的观点是什么样的呢?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的结果是单位败诉。这是因为:
第一、综合我国的求职现状以及就业形势来看,大部分公司内部似乎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不聘用孕期女职工。因为公司认为这部分人工作时受到怀孕影响势必会影响自己的工作效率,无形中增加了公司的成本。
第二、发现员工怀孕后,公司试图以各种理由,例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辞退员工,根本想法是歧视孕期女职工,这种做法实质上限制了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
第三、女职工在入职时虽然没有对自己怀孕的事实进行事先披露,但是她的过错并不足以认定为欺诈,不能成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
因此,公司如果解除孕期女职工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职工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以及三期工资的,一般情况下能够支持关于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但是如果不要赔偿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下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从解除劳动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损失。但是劳动争议案件有时候期限很长,从劳动仲裁到一审再到二审,这期间的金额也是不容小觑的。
站在单位的角度,如果希望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在招聘女职工时,可以向女职工反复确认,是否怀孕,或者近期是否有备孕计划,然后告知其公司的入职体检规定。第二点:应当规范公司内部的用工流程。例如,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女职工的,应当让其签署录用条件确认书,并且在试用期届满前确定明确、可量化的考核方式,以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