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有没有诉讼时效?仲裁的诉讼时效有什么规定吗?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注意什么?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对方提出时效经过的抗辩,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也就是说,仲裁时效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一般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特殊仲裁时效是指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要求支付。
但是有些公司不重视仲裁时效的重要性,认为等在一审的时候提也可以。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也提醒广大公司,在参与劳动纠纷案件时,无论对方提出什么请求,时刻应当关注该请求的仲裁时效是否已经经过。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后,仲裁庭是否支持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如果在仲裁庭没有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那将意味着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无法再次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在仲裁阶段忘记提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数不胜数。例如当事人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主张。因此,了解仲裁时效以及时刻保持对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的敏锐度,也是赢得诉讼的一个重要砝码。
站在当事人角度,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违法情况,一定要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失去救济途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