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那些“坑”
时间:2020-10-26点击率:6503地点:

【网友提问】

一、公司人事给我发送邮件通知我被录用了,一天后又发送邮件告知我无法录用,我能不能要求公司赔偿呢?

二、公司有北京落户的指标,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若不足服务期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可行吗?


【律师解答】

问题一: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招用劳动者的权利,但是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现实生活中,“先招后拒”的情形时有发生。从法律上分析,公司的录用通知邮件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劳动者在收到邮件并进行回复的行为就是“承诺”,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此时劳动合同因欠缺书面形式尚未成立。劳动者出于对公司的信赖,可能会拒绝或者错过其他用人单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问题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并约定了服务期与违约金的,在发生争议时,法院不会因双方的约定而支持违约金的赔偿。但是若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公司损失的,法院就会支持公司的诉求,判决劳动者进行损失的赔偿。


【律师提醒】

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外,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试用期内提出。超出试用期的,视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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