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南昌一位女士报警称,自己带女儿在小区散步,走进时被一只拴在公共区域的宠物狗扑上来撕咬,持续近半小时。主治医生在接受采访时称,女孩送医时遍体鳞伤。
根据新闻报道,狗主人称宠物狗曾经咬伤过自己的家人,因此才把它拴在了外面。目前,宠物狗已被民警带走。
一、报道中的宠物狗已经不止一次咬伤他人,根据《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 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另外,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狗主人的养犬登记证将被公安机关注销,与此同时,其在三年内不能再办理养犬登记。
二、狗主人对自家宠物狗再次咬伤他人是能够预见的,但其仍直接将宠物狗拴在公共区域,没有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给宠物狗戴上嘴套,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会直接推定饲养人自身就有过错,除非饲养人能证明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