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前往光福寺参加公益活动,遇到猴子抢夺男孩食物,他出手相助并喝退了猴子。但刚走出十几米,他就遭到了猴群的围攻。导致其腰椎骨折,全身多处被猴群咬伤、抓伤。
刘先生是前往光福寺参加公益活动。首先,此类公益活动往往是群众性活动,其次,刘先生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和被围攻都是在景区这一公共场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那么,景区管理者以及公益活动组织者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作为景区管理者以及公益活动组织者,在进入景区前以及进行活动前应当告知有野猴出没,并提醒注意安全。在景区内应设有注意野猴的提示牌,注明请勿喂食挑逗等,并在有危险的位置设置栏杆围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醒和宣传遇到具体野猴袭击时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景区管理者以及公益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并且,刘先生被猴子报复,是因为其之前阻止猴子抢夺男孩食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即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