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长丰县一名小女孩被亲生母亲长期虐待受到公众关注。据诊所医生称,女孩因衣服渗血被老师发现,送到诊所时已有多处伤口感染化脓。
根据警方通报,受害孩子周某某今年10周岁,三个月前学校老师便发现该学生身上有伤,因当时孩子伤势轻微,派出所民警和妇联、学校共同进行教育训诫,后孩子母亲郑某保证不再殴打孩子,同时考虑到郑某当时已怀有九个月身孕,认错态度较好,故未予以法律处罚。
一、目前孩子的伤情尚在鉴定中,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和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的规定,若周某某经鉴定为重伤,其母亲郑某将被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未达到重伤程度,考虑到周某某系未成年人,郑某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据新闻报道,周某某将在出院后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鉴于郑某持续殴打周某某,已严重损害了周某某的身心健康,爷爷奶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郑某的监护人资格。需注意的是,郑某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也需要继续承担对周某某的抚养义务,定期支付抚养费。
《民法总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