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写了一份遗嘱,还没有去公证,请问是不是不完成公证,这份遗嘱在我去世之后就不会被承认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和口头遗嘱;同时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因此,只要自书遗嘱满足相应的形式要件,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且需遗嘱人签名(不能盖章或者摁指印)并注明年月日。需注意,自书遗嘱若有涂改、增删,应注明涂改、增删之处的字数、具体日期,还需再次签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机情况下订立,订立时还需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一旦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无效,遗嘱人应当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立新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