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朋友向我借600万,借期一年,为了保证我能收回欠款,我与他还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他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他就将名下的房屋直接过户给我,这样有风险吗?
现实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约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就将名下的房产过户至出借人名下或者在借款时就将房产直接过户到出借人名下的情形非常多。在法律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在借款当时借款人就将房产直接过户至出借人名下的。根据《九民纪要》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让与担保”,出借人享有“让与担保物权”。此时,若借款人反悔的,出借人请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就对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若仅约定到期无法偿还欠款时,借款人将其房产过户至出借人名下偿还借款的。此时,双方间的让与担保并未成立,出借人也不享有让与担保物权。若房产被依法拍卖、变卖、折价的,出借人不能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但是出借人有权依照《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为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出借人拒绝办理的,可以请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不允许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借款时,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条款为流质条款,合同中的流质条款一律无效,但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中其他部分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