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两人身着“西安市看守所”字样“囚服”在路上骑摩托车出行引发关注。经查,两人出于好奇、标新立异的心理,通过网店定制购买“囚服”。根据相关法规,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
所谓“囚服”指的是监狱、看守所统一为服刑犯人配制的衣服,虽然禁止在囚服上印制“劳改”或“犯人”字样,但辨识度仍极高。
“囚服”不同于其他衣服,其代表的意义不同。
首先,一般人肯定不会身着“囚服”,而身着“囚服”的一般都是在押人员,在大街上看到在押人员,普通人的第一反应肯定会感觉到危险,这极易引发骚乱,也可能进而引发意外事件。
其次,既然属于在押人员,应当处于被羁押状态,即便其有正当理由需要外出,也应当由相关公职人员看护、押送,不应独自在外,而这两人身着“囚服”在外随意活动,很容易让群众误解,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不要以为穿衣问题纯粹是个人自由,像本案中的情形以及那些仅着内衣上街的人,是极易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公共秩序给他人造成影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