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徽铜陵9路公交车上,一名女子贾某趁司机不注意携带宠物犬上车。中途被发现后,贾某被要求下车,但其态度强硬拒不下车,司机无奈只能报警。民警到场后,女子非但不听劝阻还辱骂民警,最后还咬伤了民警。
一、贾某私自携带宠物犬乘坐公交车,有潜在的细菌传播风险,根据《安徽省爱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司机发现后将车停稳后进行反复劝说,无效后才选择了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后,贾某大吵大闹,拒不下车的行为已完全影响到公交车的乘车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乘车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贾某辱骂民警甚至咬伤民警,其行为已达到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