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代为清偿的权利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通常来说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只有承租人有权支付到期租金,清偿债务,履行合同,以防出租人以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因为,若出租人解除合同,不仅承租人无权再占有该房屋,次承租人相对于出租人也属于无权占有,此时,出租人有权让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故此法律规定次承租人有权代承租人清偿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以保障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情况下,次承租人都有权代承租人清偿租金与违约金,若承租人非法转租或有其他转租合同无效的情形,在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不享有代承租人清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