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有固定的居所是普通人永恒的追求,这不仅体现在买房是国人的头等大事,是人生永恒的奋斗目标,还体现在刚工作的人以及前往外地的人第一件要准备的事就是租房!
而租房后,除工作地点变动较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在此居住体验极差的情况下,否则承租人绝大多数还是希望继续在此地租下去的,这一方面是出于稳定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搬家挑选地方费时费钱又费心。
故此,很多出租人可能会拿捏住承租人这种心理,在租期到期后提出涨价等各种不合理、不平等的要求。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当然,此处的同等条件,并不是指原租赁合同,而是指在租期到期后,房东欲与他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条件,因为租金等确实会随行情波动,在到期后行情上涨时,出租人提高租金也是其合法权利。
就通说观点,该优先承租权为形成权,原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自动在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