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即属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刑法》中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行为适当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其生命安全面临危险,在此情况下,120无法及时到达,其他人没有驾照,也没有出租车,为了挽救妻子的生命,陈某不得已只能自己驾车送妻子前往医院,并且,其危险驾驶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事故,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属于适当的紧急避险行为,其危险驾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此外,虽有危险驾驶行为,但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不会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