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公打算离婚了,我们有一套承租房。离婚的时候,公房承租权应该怎么分?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只对使用权作出判决,而不会涉及所有权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纠纷中涉及到公房承租权的分割问题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有权承租。除下列情形外,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没有承租权。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在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均享有承租权,根据是否可以分室而住区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倘若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也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
(2)无法分室居住的,法院将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分配承租权。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那么,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承租权的房屋无承租权,法院该如何处理呢?未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是否可以暂时居住?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