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郭女士骑电瓶车时,被警示绳割破喉咙,最长缺口4厘米。目击者表示,事发时一辆电力工程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来为旁边工地运设备,系警示绳是想让电瓶车别开过来,目前涉事的杭州兴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3万元医药费。
郭某被割破喉咙是因施工处的警示绳导致的,其健康权受到侵害是毫无疑问的,那么涉事的杭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呢?郭女士是否存在过错?
一、新闻报道中称,当时在警示绳旁边负责提醒的工人并不在现场,工人在离开时也未设置任何明示的警示标志牌,电力工程公司存在过错是不可否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郭女士受伤的时间是白天(中午12点左右),不存在光线昏暗、视线受阻等问题。郭某声称自己没有注意到警示绳和停留在非机动车道电力工程车的说法并不符合常理,其也应当对自身存在的过错承担责任。另外郭某若在当时还存在驾驶电瓶车超速等问题,其自身的过错也会更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同时,各地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各有不同,请学习后再上路,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