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芜湖一女子到熟食店声称要办满月酒,需购一千多元熟食,过程中乘人不备把一只烤鸭塞入裤裆,后借口离开。
女子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原因如下:一、熟食店老板称烤鸭40元一只,因此女子盗窃的数额是40元,盗窃数额不满足刑法的入刑门槛(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二、女子的行为只是小偷小摸,主观上并没有盗窃大额财产的故意,其本身的行为不可能对数额较大财产产生侵害。
女子的行为也尚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其应当赔偿老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并不是必须满足盗窃数额较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执行的数额标准)这一条件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系多次盗窃(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均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即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