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扎堆U型公路中央不要命拍照
时间:2020-09-07点击率:6978地点:

【网友提问】

青海格尔木市,G315国道U型公路成网红打卡地。游客扎堆在路中间拍照,其间不乏重型货车驶过。一段行车记录仪画面中,车辆险些撞上人群,然而游客还发出嬉笑声。目前交警增派警力对此路段巡逻,并设置提示牌。


【律师解答】

拍照游客与经过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纠纷为侵权纠纷。通常来说,侵权纠纷中责任的承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另有规定,由于《侵权责任法》相较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一般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特别法,因此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游客站在常有重型货车驶过的高速公路中间拍照,明显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据此就应当减轻货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并且,若重型货车没有超速、超载等过错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重型货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要注意的是,法律仅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上限为百分之十,并未规定承担责任的下限,据此,就算判定重型货车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合法的!


【律师提醒】

但实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可以确认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鲜有判决支持机动车一方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究其根本是各地奉行“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处理。


游客扎堆U型公路中央不要命拍照.png


我个人认为,一个尽到注意义务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站在公路中央拍照是违法行为,也是有极高风险的行为,认识到后依然实施该行为的,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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