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生”
时间:2020-08-31点击率:6623地点:

【网友提问】民法典: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生”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自然人自出生起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那么什么叫出生呢?胎儿算出生吗?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


通说认为,出生指的是胎儿脱离母体进行生存。我个人认为胎儿不算已经出生,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说认为胎儿自受胎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其分娩时为死体,则胎儿自始、一直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我认为此处的受胎之时指的是精子与卵子结合为受精卵之时。


比如,甲怀乙期间,乙的爷爷非常高兴,表示要送孙子一套房产,此时甲代乙同意了,乙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乙就有权请求乙的爷爷履行赠与交付房产。但若乙分娩时死亡,那么乙就自始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乙的父母无权请求乙的爷爷履行赠与。


【律师提醒】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实施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即使纯受益的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爷爷无偿送给不到八岁的孙子房产等的,若孙子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未置可否或者拒绝的,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果,该房产还是属于爷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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