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自媒体自导自演抢小孩被警方约谈
近日,一段湖南芷江有人“抢小孩”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最高有近25万次点赞。经调查,该视频为自媒体人员自导自演,拍摄地为湖南芷江县,是虚假视频,湖南芷江没有发生抢小孩事件。当地警方已约谈责任人龚某某,虚假视频已下架。网友纷纷留言,对该自媒体的行为表示谴责,并要求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
【律师解答】
这种为了“火”就随便造谣的行为是极为可耻的,并极有可能引发公众恐慌,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这种故意造谣并发布到网络上传播的行为,视其传播的谣言内容以及引起的后果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更有甚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更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流言止于智者,希望大家在网上看到消息要理智、客观判断,因为网络发言门槛很低,并且要注意不要随意转发虚假消息,因为那也属于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