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民法典》不再强制婚前检查?!
【律师解答】可以这么理解。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婚姻法》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就禁止结婚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原本规定为无效的,是当然无效,根本无效,不需要主张,就自始无效。但规定为可撤销后,需要另一方主动向法院主张,才会产生撤销的效果。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律师提醒】
并且,《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若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并且后来因此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不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