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能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时间:2020-07-16点击率:6552地点:

【网友提问】双方都能随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律师解答】

我国《合同法》特别规定了两种合同的当事人都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不需要以对方具有违约行为或不可抗力为前提!

第一种是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究其根本,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才会建立委托关系,因此当信任不存在时,委托合同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第二种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同时为了倾斜保护弱势的承租人,还规定出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前合理的期限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任意解除权并非真的是可以“任意”“随意”行使的,虽然法律规定在上述的合同中,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但若不当行使该权利,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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