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是公司员工,在5月初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5月中下旬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结果在5月底发生工伤,责任应当由原公司承担还是现公司承担?
【律师解答】
所谓“真空期”是指,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变动工作岗位,致使新公司无法为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真空期”发生工伤致使无法确定赔偿主体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保政策,社保应当按月缴纳。在上述问题中,由于原公司已经为员工缴纳了5月份社保,因此,新公司无法进行5月份社保申报。在“真空期”发生工伤后,由于缴纳社保的主体不一致,社会保险机构无法理赔。此时,容易引发诉讼。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现公司承担员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提醒】
这个问题提醒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尽量避免在“真空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作为劳动者,能够防止在发生争议时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扯皮,无法及时、有效、便捷地获得劳动赔偿。而作为用人单位而言,防止类似情形中需要公司自己额外支付赔偿。倘若不可避免地在“真空期”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相应商业险,例如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