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时间:2020-07-13点击率:6634地点:

【网友提问】

公司没有按时给我缴纳社保,我能不能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解答】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能成为人民法院的立案范围,这主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备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第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醒】

情形一,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对于社保补缴的请求,属于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经办行政机构负责,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补缴的流程、申请所需的材料等。并且对于企业不合规缴纳社保,将会面临承担巨额的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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