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问】
我公司有一位业务经理,我们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公司通过短信、微信、发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告知电脑密码、移交电脑内文件,对方以与公司之间存在工资纠纷为由拒绝提供。公司无奈花费数万元自行聘请专业公司对其使用电脑进行密码破解,发现其在离职时删除公司电脑文件,公司能否要求其赔偿?
【律师解答】
可能业务经理认为在离职时已经与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且公司未提出异议;其使用的电脑系公司分配给每位员工各自使用的,并未存储过任何重要文件,不足以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在移交电脑前删除了部分与私人有关文件,这是任何离职员工都会进行的操作,自己没有义务进行赔偿。
但是,事实情况是,该员工在离职时仅仅移交了电脑物品,但未告知电脑密码,而且在离职时擅自删除公司文件。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义务的规定。为保证单位工作的有序进行,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包括存储在电脑上的相关数据以及文件。因此由于其实施了擅自删除公司文件的不当行为,该员工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员工以公司未发放其离职前半个月工资为由进行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工资纠纷这一点,员工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途径予以解决。与此同时,这也提醒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未经单位许可,尽管自认为存储在公司电脑中的文件不重要,也不要擅自删除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文件,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