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祖孙三代甲乙丙生活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甲乙出资翻盖房屋,当时丙仅有6岁,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后房屋拆迁,甲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房屋尚未实际拆迁。现在甲、甲妻;乙,乙妻;丙,丙妻共同生活在一起,这套房子有没有乙、乙妻,丙、丙妻的份额,是否是共同财产?能否予以分割?
【律师解答】
第一:关于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翻盖的房屋应认定为是家庭共同劳动收入所建,应确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以合法行为建造的物权,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虽然该翻盖房屋在甲名下,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翻的。
上述问题中,房屋翻建时丙系未成年人,尚需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抚养,其是否对房屋建造做出过贡献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丙与丙妻均无权主张房屋共有权利,该房屋为甲、甲妻;乙、乙妻四人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房屋是否应当予以分割的问题。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方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如果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时,应当根据份额分配,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原则进行分割。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一旦共同生活关系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如上所述,四位财产共有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分家析产,也未就诉争房屋产权形成归属协议,共同共有关系并未终止,因此不应就该房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