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散步时被路边车晃到眼,男童用砖头摩擦给车换色
时间:2020-06-15点击率:6484地点:

【网友提问】

只因散步时被路边车晃到眼,男童用砖头摩擦给车换色

5月17日,重庆渝北一车主报警称,自己停在小区外路边的车被恶意划伤,引擎盖损伤严重。民警找到划车的男孩,男孩称自己散步时无聊,路过发现汽车因阳光照射反光刺眼,便临时起意,顺手捡起旁边车上的砖头开始擦车,想给车换个色。


【律师解答】

新闻中报道的男孩的行为毫无疑问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但本案中一方面损失尚未达到五千元,另一方面,该男孩尚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该男孩的行为还造成车主的经济损失,若其有财产应当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若其没有财产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律师提醒】

“孩子还小”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属于消极事由,可能孩子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会构成犯罪,但对于民事责任来说,“孩子还小”并不会影响孩子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是其无法承担的部分会由其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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