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时间:2020-06-12点击率:6580地点:

【网友提问】
我老婆不愿意生育,我能不能以他侵犯我的生育权为由,要求老婆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妻子终止妊娠或者堕胎,丈夫不能以其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赔偿损失。

有些现代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或者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意生育或者在这个时间节点上不愿意生育,此时,男女双方很容易就生育权问题产生冲突。随着女权主义的蓬勃发展以及女性意识的觉醒,妇女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也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生育权,即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者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男女双方各自均享有生育权,这是一项基本权利,唯有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生育权才有实现的可能。

如果女性不愿意生育,配偶是不能强迫女性生育的。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令妻子生育,除此之外,妻子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是,丈夫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的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设置的任何负担,如妻子负有将人工流产告知丈夫的义务,都可能造成丈夫强制妻子生育的社会悲剧,这是现代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提醒】

妻子中止妊娠的,丈夫虽然不能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赔偿,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因为生育权问题发生冲突影响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法律也不能强迫丈夫找一位不愿意生育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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