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高速公路逆行被追刑案件
时间:2020-06-11点击率:6495地点:

【网友提问】河南一男子因夜间驾车在高速公路超车道长距离逆行被捕追刑。河南安阳高速警方披露,该男子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驾车逆行了31公里,逆行时间30分钟,经过4个收费站口都未纠正。


【律师解答】

这名司机在高速上逆行的行为虽因不属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也未发生重大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该司机在高速在公路上驾车逆行31公里,属于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

交通肇事罪要求构成犯罪要造成一定的后果,而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与之不同,构成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只要求违法行为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风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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