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购买到“凶宅”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凶宅”因其特殊的原因,绝大多数人是不愿意购买的,即使愿意购买,也不会愿意以正常的房价购买,因此,房屋是否是“凶宅”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根据《合同法》第6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卖家有披露房屋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将与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充分告知买受人。
倘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为“凶宅”这一能够影响买受人决定的重大瑕疵,从而使买房者误认为是正常房屋而交易的,该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房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有过错的卖家方应当赔偿买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买房者可以根据合同请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买房者可以请求卖家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或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醒】
其实“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们所说的“凶宅”通常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要认定房屋属于“凶宅”,首先要求该房屋确实存在有人非正常死亡的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断,其次必须是人为因素的“横死”而非正常的“生老病死”。
就算房屋曾经属于“凶宅”,若经过了十几二十年人们的正常居住、使用,也不应该永久的将该房屋认定为“凶宅”,而应当认定为被转化为正常房屋,只有这样才符合人们的传统价值观,才有利于资源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