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乘客行李箱中传出女孩叫声”,该乘客构成绑架吗?
5月15日,一女子被锁行李箱被网约车司机发现解救的视频在网上流传。经查,21岁嫌疑男子鲜某某是行李箱内25岁女子刘某的前任男友,5月12日,鲜某某闯入刘某住所向她索要钱财。5月15日,鲜某某逼迫刘某进入一行李箱内,随后搭乘网约车欲转移至别处继续拘禁刘某。民警接警后将女子带回调查,并于当晚将男乘客抓获。
【律师解答】
鲜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控制被害人并向其特定关系人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目的的行为,其行为属于用暴力手段压制并控制刘某,然后强行取得刘某财物的行为,属于抢劫行为,其涉嫌构成抢劫罪。
当然,鲜某某的行为还属于非法限制刘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其一行为触犯两罪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律师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交友须谨慎,谈恋爱更须谨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不要随便给别人自己家门的钥匙,也不要随便给别人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