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情男离开时被阻,从2楼跳下身亡,阻拦者获刑10年半!
时间:2020-04-24点击率:6437地点:
因2020年4月8日,杨统朋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判决引发热议,再次把人们的视线拉回到2019年2月。那个时候杨统朋加盟了一家馅饼店,招聘了十余名员工,一方面为方便员工住宿,另一方面也为了可以作为仓库,储存货物,所以杨统朋租赁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杨统朋曾雇佣过一名50岁左右的老员工陈某莉,但是陈某莉在2019年春节前就已经提出离职了,杨统朋的妻子于建曾经问过陈某莉春节后是否上班,陈某莉明确回复说不上班了,于是于建告诉陈某莉让其找时间回来取走自己的东西,但是要提前打电话,因为于建要换掉员工宿舍的钥匙。就在换钥匙这天,杨统朋来到了宿舍内,意外发现已提出离职的员工陈某莉与一名男子在此偷情。
杨统朋阻止该男子离开,随后男子从二楼跳下,经救治无效身亡。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因此认定杨统朋犯非法拘禁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定要同时具备非法的行为和拘禁他人的行为两个特征,缺一不可。而拘禁行为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等。结合本案,杨统朋对王某奎确有拘禁的行为,但是该拘禁行为不能说是违法的。因为员工宿舍是杨统朋租赁的,也就是说租赁关系成立后,杨统朋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权,离职的陈某莉和与杨统朋都不认识且无任何关系的王某奎均不具备进入该宿舍内的权利,况且该宿舍内还存有杨统朋的货物,在杨统朋发现有他人非法闯入后不允许其离开有其合理性,至少杨统朋需要有清点库存货物的时间和机会,否则若杨统朋真放走了陌生人,再发现货物丢失将很难进行维权。因此,杨统朋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限制王某奎离开,属于事出有因,拘禁王某奎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时,故意使用暴力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杀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捆绑过紧、用东西堵住嘴导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杀身亡的。本案中,被害人王某奎的死亡是因其跳楼所致,虽然杨统朋在拘禁王某奎期间打了王某奎几巴掌,但是这几巴掌不可能造成王某奎死亡的结果。除此之外,王某奎跳楼的动机是想逃跑,因为杨统朋的员工后来也来到了员工宿舍,王某奎不希望自己的丢人事再被其他人知道,所以选择了跳楼,但这绝不是想自杀,因为偷情这件事在一般人的概念里仅是丢人,还上升不到因为丢人不想要命的程度。故杨统朋与王某奎的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杨统朋无需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综合来看,杨统朋的行为确实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无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均已上诉,静待二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