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父亲去世后,刘某表明不愿意参与遗产分配,但是刘某的配偶对此坚决反对,提出刘某放弃遗产分配的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损害了她的权益。
【也迪律师解答】
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系继承所得的财产,而非继承权,继承权是一种基于特定人身属性的专有性权利,而非特定的物或者财产。
首先:继承权是继承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强烈的专属性,不得受到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其次:继承人放弃的并非财产性利益,而是一种继承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继承人有权不经过配偶的事先同意放弃权利。
最后:继承人的配偶仅仅享有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时,通过继承所得财产的共有权。故,继承人在继承发生之前,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对该权利的任何共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尚未得到继承利益之前,继承人的配偶无权以侵犯共有权利为由单方面干涉继承人作出是否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