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张某恋爱一年,后因订婚一事吵闹分手。张某在恋爱期间秘密窃取了刘某的银行卡密码,分手后竟盗走了刘某信用卡内的13万元。后刘某报警,警察经查确认13万元系张某盗走,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也迪律师解答】
本案中的葛某的行为已触及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张某称自己确实偷拿了前女友的钱,说明其主观上是故意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上张某通过输入刘某银行卡密码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完成了从银行卡上取走现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张某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涉及案款达13万,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张某涉案赃款将被依法追缴,并及时返还至被害人刘某处。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大多属故意犯罪。在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时,并不以其犯罪时是否明知该行为触犯刑法为标准,而是以其在犯罪时是否明知该行为将对他人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或公私财物造成侵害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