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老师因多年参与评教授职称未被评上,心中不满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请问为什么?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2009年修正的《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根据该规定,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纠纷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述争议不由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救济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宜受理此类纠纷。
但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教师与事业编制学校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