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定居夫妻离婚后房屋未分割,房屋出售后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时间:2023-12-22点击率:684地点: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刘某身份证地址为杭州某区,张某身份证地址为南京市某区。国内有一套位于杭州市某区的房子,双方于2019年离婚,房屋被张某于2021年出售。现刘某欲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该套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请问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也迪律师解答】

 

有的人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刘某应向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对此观点不予认同,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刘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刘某欲起诉请求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案件的审理,涉及到杭州市某区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刘某应向杭州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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