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KTV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时,要求音集协提供许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遭到音集协的拒绝。
【也迪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每一项权利都可以实现权利人的不同权益,各项权利既可单独行使,也可合并行使。加之,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保护客体具有易于复制传播的特征,因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他人行使著作权时可以不签订一揽子许可协议。集体管理组织在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也应当注意许可使用的方式和范围,以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按照行业惯例,KTV经营者首先需要购买包含有卡拉OK曲库的VOD点播设备。因为歌舞娱乐场所卡拉OK音乐的源头是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由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对卡拉OK音乐内容进行自审,可以从源头对歌舞娱乐场所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因此,为了有效控制音像作品的复制传播,将音像节目复制权、发行权等许可给VOD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并要求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防止音像作品未经许可的复制传播,更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利益。而KTV经营者从VOD歌曲点播系统内容提供商处购买带有曲库的点唱系统后,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的是音像节目的表演权和放映权,取得这两项授权后,KTV经营者已经可以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故,该KTV要求音集协许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不符合行业惯例,也不利于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