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音集协申请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遭拒,起诉会被支持吗?】
时间:2023-11-07点击率:709地点:

KTV因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请求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遭到拒绝后,便以音集协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也迪律师解答】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含义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的主要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应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建立的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相关内容。且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可见,条例第三十四条赋予使用者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检举的救济手段。本案中,某KTV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之间的上述涉案纠纷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KTV以音集协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KTV以音集协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很难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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