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到期后,能否向他人披露合作公司的商业秘密?】
时间:2023-06-21点击率:690地点:

某科技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合同》,生物公司允许科技公司使用其研发的技术进行产品生产,并约定了保密义务。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科技公司将上述技术向其他公司进行披露,请问科技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侵害生物公司的商业秘密?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五)商业秘密。显然,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公开性、期限性、绝对排他性等特征,商业秘密自产生之日就自动取得,并具有相对排他性;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就一直受法律保护。技术许可合同约定保密期间,仅代表双方当事人对该期间的保密义务进行了约定,该保密期间届满,虽然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但被许可人仍需承担除自己使用以外的保密义务。按照技术许可合同的性质,被许可人仅是获得了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权利,合同中约定有保密期限,也不应当解释为保密期限届满后,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甚至披露相关商业秘密。因披露商业秘密属于放弃商业秘密民事权利的行为,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该行权处分行为不能由非权利主体作出。即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科技公司仅能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能许可他人使用、披露涉案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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