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生物公司签订了《技术许可合同》,生物公司允许科技公司使用其研发的技术进行产品生产,并约定了保密义务。现合同约定的期限已到,科技公司将上述技术向其他公司进行披露,请问生物公司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也迪律师解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规定明确了构成技术秘密的必要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可知,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第五条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应当考量的因素包括: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第六条规定,可以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具体情形,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商业价值,一般是指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故在生物公司的技术信息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时,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