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在短视频平台刷点击量挣钱,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6-19点击率:597地点:

某网络公司通过自身开发的系统在某短视频平台帮助用户刷点击数、评论量和关注人数,短视频平台经后台监测后认为网络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法院。

 

【也迪律师解答】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短视频平台用户粉丝数量及点击量、评论量既是销售状况的直接或间接反映,也是用户评价的展示方式。网络公司使用自身开发的系统,帮助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使用费易误导相关公众影响其他用户观看体验。故,网络公司的刷量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制的行为侵害了短视频平台用户和短视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短视频平台有权要求网络公司停止开发、销售、运营针对短视频平台虚假刷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