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吗?】
时间:2023-06-15点击率:606地点:

某饮品公司旗下的一款果汁饮料XXX近两年内集中在华北地区投放大量的广告宣传,请问该款果汁饮料的XXX名称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本案中,饮品公司主要将对该款果汁饮料XXX的广告宣传集中在华北地区而非全国范围,是不是就不构成”“知名商品”呢?我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幅员辽阔,地域众多,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知名的产品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允许他人对在部分地域知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肆意模仿、使用,一方面不利于鼓励相关经营主体诚实信用、公平地从事市场竞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相关产品即是知名商品或者与该知名商品的生产商存在特定联系,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此外,如果仅对在全国范围内都知名的产品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事实上等于为知名商品的保护设置了全国驰名的门槛,等同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也有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立法意图。因此,在我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非要求相关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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