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专营店铺在淘宝上售卖了各品牌的功能饮料,经某功能饮料品牌公司多次以售卖假冒产品为由投诉,链接不仅被全部下架,且店铺也被永久关闭,请问某功能饮料品牌公司投诉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功能饮料品牌公司当然有权对电子商品平台上的侵权售假行为发起投诉,然而投诉人应该对投诉内容做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客观真实准确。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评价,即被诉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权利人向电子商务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行为目的是为了阻止被投诉人的某种经营行为,属于降低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自身竞争优势的行为,故投诉行为属于市场竞争行为。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方式。但不正当的投诉会损害被投诉人的竞争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某功能饮料品牌公司未尽到投诉人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且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利用了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机制,实施了阻碍某食品专营店铺正常经营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