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一对夫妻的离婚案件上了热搜,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原本成年人的婚姻关系是他们自己的事情,成与不成均与他人无关,但是本案作为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之所以能够受到关注,是因为离婚的夫妻两个人都不想做孩子的监护人,这不免让人心凉。而在我处理过的N多离婚案件中,争抢孩子抚养权的夫妻还是比较多的,他们大多都在竭尽全力的想办法如何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几率。既然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案件属小概率,那么还是先来了解一下本案的具体情况。
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之后妻子第二次提出离婚,丈夫依然不同意离婚,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二人均有理由不同意抚养女儿,一方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为由拒绝抚养女儿,另一方以经济条件不好没有固定生活场所为由不同意抚养女儿。后经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夫妻二人在抚养子女问题上互相推诿,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且丈夫不同意与妻子离婚,故对妻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这个判决结果里,法官引用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说法,那么什么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呢,法律对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是如何界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显然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都需遵守且不可违背,可是本案中的二位主人公,完全无视《民法典》的规定,在处理个人婚姻关系问题时,都只会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不顾及女儿的生活甚至前途,对女儿极度不负责任,没有做到为人父母应该做的,必须做的,真是枉为人父、人母。我们在对这对夫妻进行道德谴责的同时,当时更希望他们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
如今,《民法典》的出台,对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比照之前的法律有了更清晰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有了更强有力的法律做保障,因此对待任何违背该条款约定的人都可以坚决地说“不”,而这也将成为各级法院法官裁决案件的依据。本案中,法官就以妻子严重违反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为由,即便妻子已经第二次起诉,依然坚定的判决双方不解除婚姻关系,这同时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这个案子在今天算是有了定论,但是任何人都知道,这件事还会继续,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半年后妻子依然有权再次起诉,而在此期间如果具备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条件,那么法院是应当判决双方离婚的。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离婚只是时间的问题,法院早晚会判离,但是他们无休无止互相伤害的行为对子女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因此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将是不可逆的,更不是用时间能够解决的。
特别希望今天的案例能给看到这篇文章的人一些思考,什么是责任,什么是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