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怎么认定的?必须适用外国法律吗?】
时间:2023-06-09点击率:667地点: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关于法律适用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该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中的准据法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我国尊重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是外国法律的适用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除外


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7106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