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肇事者不再赔偿精神抚慰金?】
时间:2023-06-08点击率:607地点:

刘某驾驶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手持电话注意力不集中与前方同享行驶摩托车的朱某相撞,致朱某当场死亡。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已判处刑罚,朱某亲属要求的精神抚慰金是否能酌情减少?

 

【也迪律师解答】

 

公民享有生命权。因刘某的侵权行为致朱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刘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而受的精神损害应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精神抚慰金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与不可量度性,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并无固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由审判合议庭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案件的赔偿数额。据此,法院将综合侵权人刘某的经济能力已服刑的情况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进行酌情减少甚至判决不予承担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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