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是否应考虑交通事故参与度?】
时间:2023-06-07点击率:644地点:

刘某驾驶中型货车直行遇张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转弯,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软组织受伤。张经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三日死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载明,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肝组织病变,交通事故外伤史仅为诱因,建议交通事故参与度为15%,《事故认定书》载明某系无证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应考虑交通事故参与度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案中,张虽有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情形,以及鉴定意见为,张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肝组织病变,交通事故外伤史仅为诱因,建议交通事故参与度为15%。但无论张某的无证驾驶过错还是其个人体质状况,均不符合法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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