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某日干活时不慎触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后身亡,后相关部门对发生触电事故现场高压线导线对地垂直距离的测量结果显示,涉案事故高压线为35KV高压导线,对地垂直距离最低为5.6米,最高距离为5.85米。
【也迪律师解答】
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35KV高压电线)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居民区7.5米,非居民区6米,交通困难地区5米。事故发生地为非居民区,根据规定高压线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为6米,故涉案事故高压线导线的架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标准。本案系因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适用产权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触碰高压线所产生的危险,对其在高压线下工作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身体触碰到高压线而身亡,本身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