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小汽车将朱某撞倒在地,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朱某无责任。朱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刘某因此事故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朱某近亲属主张精神抚慰金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因此,刘某对于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