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伤残成因参与度来确定侵害人的赔偿比例,合理吗?】
时间:2023-06-01点击率:653地点:

刘某驾驶小汽车将朱某撞倒在地,经交警认定,刘某负全责,朱某无责任。朱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生前所患脑动脉瘤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参与度为75%,交通事故在其死亡过程中起到的诱发和促进作用,参与度为25%。请问刘某主张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会被支持吗?

 

【也迪律师解答】

 

免除以及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本案中,朱某个人患病属于其个人体质,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的过错。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朱某自身所患疾病已经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即便没有该起事故也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夏某死亡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通常规则来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即按全额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同样,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除非有证据证明朱某近亲属知道夏某所患疾病已经严重到随时可能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况,否则,该起交通事故造成朱某死亡后果给朱某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与其他造成死亡后果的交通事故并无不同。因此,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全额赔偿。刘某主张直接以伤残成因参与度代替过错责任,作为确定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的依据,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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